【金融街探案】切勿轻信“代客操作”“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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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0-13 12:39作者:秘书处网址:http://www.chfp.org

【金融街探案】切勿轻信“代客操作”“承诺收益”

2019年2月,某期货公司与一名居间人签约,约定由其帮助介绍客户、促成期货开户。几个月后,这位居间人和一位投资者签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居间人代为操作期货账户:如果赚超过10万元,多出的部分全部归居间人;如果亏得超过本金,超出的部分也由居间人承担。如达到平仓线则该协议自动终止。协议期限为两个月。为保证合同履行,投资者还向居间人支付了2万多元作为“保证金”。

同年6月,投资者在该居间人的协助下,通过网络在期货公司完成了开户流程,包括视频验证、风险测评等,并签署了《特别风险提示》等文件。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规定,投资者需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并且不得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操作。在回访问卷中,投资者也明确表示没有将账户委托他人操作。

随后投资者向期货账户投入60万元。开户后2个月内,该账户发生数次期货交易,最终亏损2万余元,产生手续费约15万元,账户最后仅剩下0.32元。对此,该投资者认为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共同侵犯其权益,主张某期货居间人违规代客理财,某期货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及对居间人管理义务,诉请两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投资者要求居间人赔偿全部损失及手续费,并要求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定,投资者与居间人之间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与期货公司之间则是期货经纪合同关系。同时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该期货居间人系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居间人,应当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不应从事代客操作、承诺损益分担等行为,但其在向某投资者推介期货交易经纪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其负有的义务,对某投资者损失具有过错。同时,该投资者对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应知且明知,其在开户文件及回访录音中多次表示由自己本人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在知悉期货公司人员及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被禁止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期货账户委托某期货居间人进行操作,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对于某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该期货公司提供了开立期货账户时签订的系列文件、身份验证、风险测评等证据,证明履行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监管部门经查亦认为某期货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判决居间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投资者要求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北京金融法院提醒投资者,期货交易专业性强、风险高,投资者应明确区分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认清不同合同的性质,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理性投资、合法交易,切勿轻信“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违规行为。